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行政规范文件的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彭府发[2014]4号)安排,现将制定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即日起3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建议的,可通过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向区环保局提出。
联系人:李红霞
联系电话:3762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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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8日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改善我区空气质量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4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4]54号)要求,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根据彭山区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东面以岷江河为界、南面以兴隆路(眉州监狱外)以南200米为界、西面以高速公路以西500米为界、北面以南河大桥为界的框定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规定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固硫蜂窝型煤、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未经加工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每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每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三、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一)2017年12月31日前,淘汰禁燃区内单台额定功率10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二)现有的生活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从2015年9月30日起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区环保局、经信局、工商质监局负责辖区内燃煤锅炉的淘汰监督工作,区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其它高污染燃用设施的淘汰监督工作,对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产治理。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六、发改、经信、环保、工商质监、规划、住建、财政、安监、食药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